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
(转教务处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新生研讨课、国防教育、经典历史著作阅读、实践教育类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参评奖助学金、出国学习交流等事项的依据。未在指定时间内经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选课的学生或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程考核。
第四条 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组成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一般类别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40%-7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30%-60%。
实验类课程考核成绩各部分比例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 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和期中考试三个环节。其中,
(一)课程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参照《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2014学年校办字39号)执行;
(二)课堂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课堂讨论和课堂演示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
(三)期中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期末考核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其中,基础技能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第八条 笔试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开闭卷考试相结合)时间一般以2-3小时为宜。口试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考试人数的1/2,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部分(课堂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内告知学生。
第三章 期末考试的命题与试卷
第十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全面考察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课堂统一讲授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系)的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鼓励各学院(系)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建立题库。独立开设课程则由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全部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十二条 所有闭卷考试要求出A、B两份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一份用于常规考试,另一份用于因副修、重修或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时间冲突而另行安排时段的考试。A、B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且试题重复率应小于10%。
第十三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试题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或系(教研室)指定的专职教师负责在考试前两周内送交学校教学服务中心打字室以印制试卷,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的试卷一律无效。采取上机考试的课程,责任教师应确保存储试题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杜绝各种形式的漏题、泄题,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2005-2006学年校政字82号)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阅卷评分登记后,由开课学院(系)教务科负责组织相关教师实施试卷的装订和存档工作。其工作要求包括:
(一)以教学班为单位将试卷封面、试卷首页、试卷分析表和试卷(含A、B卷,无论B卷启用与否)一同装订成册。其中,试卷封面和试卷首页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首页各项信息由任课教师完整准确填写并签字;
(二)以口试形式组织的考试,须将全部口试考签及经任课教师签字的成绩记录表予以装订和存档;
(三)以提交论文形式组织的考试,须将经教师本人签名并给定成绩后的纸质版论文予以装订和存档;
(四)试卷装订工作原则上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
(五)装订成册的试卷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开课学院(系)统一保存和管理,直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统一销毁。
第四章 期末考试的组织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的校历安排,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所有课堂均应停课考试。闭卷考试一般应集中于考试周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可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随堂进行。国际小学期的课程考核可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随堂进行或采取课下提交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周期间的具体日程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学院(系)提交的《考试日程安排表》统一排定,其中,采取开卷考试或口试的课程应予以特别注明。全校《考试日常安排表》应于考试周开始前两周公布。
第十九条 因副修、重修或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时间冲突的课程,一般安排在考试周的周末进行,具体考试安排和考试人员名单由教务处在考试开始前一周内在教务处主页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生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缓考申请表》,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开课学院(系)应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考试的课程应随同下次开课班级统一考试。擅自旷考者,课程成绩以0分计,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每个考场设主监考和副监考若干,负责具体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和秩序维护。具体工作要求包括:
(一)50人以下考场安排主监考和副监考各1人,50人以上考场安排主监考1人和副监考2人以上。主监考由课程任课教师担任,副监考由班主任、其它在职教师和行政人员担任。
(二)主副监考由课程所在学院(系)负责落实,学生所在学院(系)协助安排。主、副监考名单应于考试开始前一周内由课程所在学院(系)报送至教务处备案。
(三)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因教师个人原因私下随意调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所在学院(系)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学院(系)教务科负责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监考人员应遵守并履行《中国人民大学监考守则》(2006-2007学年校办字14号)中的各项规定,熟悉《中国人民大学考场规则》(2006-2007学年校办字14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聘请专职巡视员参与考场秩序的维护工作。巡视员一般由教学督导员、离退休教师及行政人员组成。巡视员应依据《中国人民大学考场巡视员职责》(2006-2007学年校办字14号)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本科教务秘书有责任到场巡视本学院(系)组织的考试情况,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应做好考前宣讲工作,主要包括: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召开全校期末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要求;负责巡视员培训工作。
(二)学院(系)负责召开考试工作会,组织监考教师及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学习学校有关规定,强调考试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组织学生班会,提倡平等竞争,杜绝考试作弊,传达学校关于考试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各级学生组织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一旦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教师或巡视员应将其试卷没收、终止其考试,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主要以监考人员或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或巡视员负责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和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中并签名,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并确认签字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资料及时交学校教务处。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二)在教师判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教师或发现者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物证一起及时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由学院(系)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材料予以审核,形成违纪和作弊的认定意见后,连同考试记录和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学生处,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凡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情形的,该门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巡视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若有违反《中国人民大学监考守则》、《中国人民大学考场巡视员职责》及其他学校有关考试工作规定的行为,按《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期末考试的试卷评阅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系)负责统一组织,可采取集中评阅和单独评阅两种形式。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应尽可能采用集中流水评阅试卷的形式。单独授课的教师由任课教师本人评阅。学生助教原则上不得参与期末考试的试卷评阅工作。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研讨课、国防教育、经典历史著作阅读、部分实践教育类教学环节等课程考核成绩以合格制(P/F)或等级制计,其它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四个部分)原则上均以百分制计。
第二十九条 全部课程考核环节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录入课程考核的各项成绩(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并设定各项成绩的比例。各项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保持一致,成绩原始凭证由开课学院(系)存档。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需提前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成绩延期录入报告,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录入时间,经所在学院(系)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者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项成绩录入后,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将根据教师设定的比例自动生成该门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并自动计算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其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等级制 | 绩点 |
90-100 | A | 4.0 |
86-89 | A- | 3.7 |
83-85 | B+ | 3.3 |
80-82 | B | 3.0 |
76-79 | B- | 2.7 |
73-75 | C+ | 2.3 |
70-72 | C | 2.0 |
66-69 | C- | 1.7 |
63-65 | D+ | 1.3 |
60-62 | D | 1.0 |
考查课合格 | P | 1.0 |
60分以下或者考查课不合格 | F | 0 |
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相加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以合格制(P/F)为计分方式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以客观的尺度评定学生的各项成绩,防止评分标准过严或过宽。一个教学班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情况下应呈正态分布,便于选拔优秀,甄别落后,其中,“A”或者90分以上者一般不超过20%。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优秀比例限制的,任课教师应填写《成绩优秀率超标申请表》,说明具体原因,经所在学院(系)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获批后方可最终提交成绩。
第三十三条 成绩提交后,如因录入错误、试卷批阅错误或试卷加分错误等原因需更改成绩的,任课教师需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具体原因并随同成绩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平时考核成绩记录等)一并提交给所在学院(系),经所在学院(系)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获批后方可更改成绩。成绩更改须本着严肃认真的原则,如因教师不认真评阅试卷造成大面积成绩录入错误或伪造材料提出更改成绩申请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给予教师本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开课学院(系)教务科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系)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开课学院(系)教务科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因教学方案调整导致的课程性质变化、双选认证、转专业、境外交换等原因需要变更课程性质或认定课程学分的,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开课学院(系)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由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根据任课教师录入的各项成绩自动生成,是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的唯一凭证,也是判定学生能否毕业和获取学位的主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成绩单,一经发现,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重 修
第三十七条 必修类课程如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违纪、作弊、出勤率不足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需重修该门课程,参加下一学期(或者下一学年)该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后方可获得学分。同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需于课程开设学期前两周内在本科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重修课程的选课,未经选课者不得参与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重修课程应当尽量避免与本学期其它应修课程相冲突,如无法避开,可申请办理自修,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自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系)、课程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系)的同意后执行,否则应顺延至再下一学期(或再下一学年)重修。学生自修期间需完成该门课程的课程作业,并参加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
第四十条 重修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按实际得分记载,不覆盖原学期不及格成绩。重修后获得成绩及原成绩均记入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6号)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工作规定》(2006-2007学年校办字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