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凡购买、储存、生产、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院系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的审批和采购计划的执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购时须先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危险品化学申购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后,办理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准购证明。
第七条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稳妥堆置,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八条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专库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精确计量和记录。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三条各单位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核实,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各单位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凡发生化学品危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如实向保卫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院系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院系批准,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危险化学品处理厂进行消纳。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